为进一步加强审计机关及工作人员的管理和监督,促进机关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服务优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效能问责是对违反机关效能建设规定的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和警示告诫的责任追究方式。
第二条 实行效能问责,坚持教育为主、惩戒为辅、依法依规、权责一致,实事求是、依靠群众的原则。
第三条 效能问责适用于局机关中工作人员(以下统称机关工作人员),聘用工作人员在聘期内参照执行。
第四条 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达到党纪政纪处分情节的,应当给予效能问责。
(一)对法律、法规、规章和党委、政府决策部署贯彻执行不力,对上级部门的部署、上级部门批办件、局领导批示件,不认真落实,不及时办理,影响政令畅通的;
(二)工作敷衍塞责、推诿扯皮、效率低下,不能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的;
(三)工作作风粗暴,服务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工作时间闲聊、擅自离岗串岗或上网聊天、炒股、玩游戏、看电影、听音乐 等不遵守局机关管理制度的;
(五)工作中弄虚作假、隐瞒审计发现问题的;
(六)对群众合法合理诉求不及时办理;
(七)利用职权吃、拿、卡、要,侵害企业、单位、群众利益的;
(八)无故旷工半天或脱岗二次以上的;
(九)违反机关公文、公章等内部管理制度,造成不良后果的;
(十)其他应当给予效能问责的情形。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该科室主要负责人进行效能问责。
(一)科(室)未按效能建设有关规定的要求,抓好各项制度的落实,执行监督管理不力,影响机关效能的,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诫勉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通报批评;两次被通报的给予效能告诫。
(二)对本科(室)工作人员及聘用人员违反效能建设有关规定,未及时向局效能办报告,或袒护错误,干扰调查的给予通报批评1次;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效能告诫。
(三)本科(室)出现第六条所列情形之一,需要追究部门领导责任的,给予诫勉教育或通报批评。
(四)本科(室)工作人员一年内因上级机关实施监督检查而受到效能问责2人次以上、被局效能问责3人次的,按相应的问责方式问责1次。
(五)对上级政府、部门及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机构交办、转办、督办的事项故意拖延、推诿,不认真办理的,给予效能告诫1次。
(六)对局会议议定事项、局领导批办事项不认真办理的或出现严重差错的,给予通报批评,造成后果的给予效能告诫1次。
(七)其他应当给予效能问责的情形。
第六条 效能问责方式
(一)诫勉教育。
(二)通报批评。
(三)效能告诫。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一律给予效能告诫问责处理,构成违法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一)干扰、阻碍问责调查、处理的;
(二)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
(三)对投诉人、举报人打击、报复、陷害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问责或免予问责:
(一)积极配合问责调查,主动承担责任的
(二)及时采取措施,认真纠正、整改,有效避免损失或挽回影响的。
第九条 具有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情形之一,应当给予组织处理、纪律处分,依据相关规定办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条 对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效能问责,按照机关工作人员职务分级组织实施。对科级以下(含科级)干部、工勤人员进行效能问责,由效能办公室研究提出,报局效能建设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十一条 对需要效能问责的,由局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制作《效能问责决定书》。《效能问责决定书》应当写明被问责人的基本情况、问责事实、问责依据、问责方式、问责机关、申诉途径等,并书面送达被告诫对象,同时局效能领导机构负责人员应与被效能问责的对象谈话,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的要求;《效能问责决定书》应抄报上一级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按干部管理权限抄送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效能问责的依据材料应存入决定机关的文书档案。
第十二条 机关工作人员受到效能问责的情况,应当作为岗位考核、评先评优、选拔任用的考察内容:
(一)机关工作人员被效能问责的,取消当年度各类评先评优资格;
(二)机关工作人员一年内受到诫勉教育1次的,年度考核不能评定为优秀;
(三)机关工作人员一年内被通报批评1次的,年度考核不能评定为优秀,扣当年度的50%绩效奖金;
(四)机关工作人员一年内受到效能告诫1次的,年度考核不能评定为称职及以上等次,扣当年度的绩效奖金,当年度不能提拔使用,不能作为后备干部,已列为后备干部的应取消后备干部资格;
(五)科(室)主要负责人被效能问责一次的,该科(室)当年度不能评先进单位。
第十三条 受到效能问责的对象有申诉的权利。
受到效能问责的对象对效能问责不服的,可在收到《效能问责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局效能建设领导小组或上级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受理机关应在收到书面申辩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书面做出申诉处理决定,并及时将申诉处理决定送达申诉人。
申诉期间效能问责不停止执行。
市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作出的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