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审计统计工作,保障审计统计资料准确、及时和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福建省审计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审计统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市审计局综合计划与法规科归口管理,并主管全市审计统计工作。各县(市、区)审计局(称县级审计机关),负责组织本单位的审计统计工作;市局各科室及直属事业单位(称市局有关科室),负责报送本科室的审计业务文书及工作量统计表、审计统计专题分析和后续审计报告等统计资料。
第三条 县级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审计统计的各项工作制度,严格审计统计工作程序。
第四条 县级审计机关应指定一个内设机构具体负责和管理审计统计工作。县级审计机关,市局有关科室,必须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审计统计人员。
第五条 审计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对审计工作发展情况和工作成果进行统计和统计调查,开展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实行统计监督,为加强审计工作管理和促进宏观调控服务。
第六条 负责审计统计工作的内设机构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做好审计统计报表及审计统计分析的上报工作;
(二)为本级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提供信息、咨询服务、发挥审计统计监督作用。
(三)组织开展统计工作经验交流、工作调研和指导下级单位的审计统计工作。
(四)做好主要统计指标量化分析的通报工作(含审计单位数、审计查出主要问题情况、审计处理结果落实情况、审计对财政的贡献,审计结果开发利用情况等)。
第七条 审计统计管理软件应用是审计统计工作的基础,各单位要强化统计人员的计算机培训,搞好审计统计管理软件的应用和硬件配备。
第八条 审计统计人员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规定,履行职责,真实、准确、及时地提供审计统计资料,完成各项审计统计工作任务。
(二)审计统计人员不得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拒报审计统计数据或资料;未经批准,不得自行编制、发布统计调查表;未经核定和批准,不得自行公布审计统计资料。
(三)审计统计人员应当会同审计人员,根据《审计报告》等审计业务文书中的数据资料,应用审计统计管理软件,核对审计统计台帐,生成审计情况统计报表,切实保证统计指标数出有据,并健全本部门审计统计档案。
市局综合计划与法规科统计人员负责填报本局所有已完成和已发审计通知书但尚未完成审计项目的审计台帐。每个审计项目台账应当导入审计统计管理软件设定的审计业务文书(见附件)。
(四)审计统计人员应当将审计情况统计报表中反映的审计单位(项目)与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核对,检查审计项目计划完成情况是否与报表数据一致。
(五)审计统计人员有权要求有关审计组和审计人员提供与审计统计资料相关的情况,有关审计组和审计人员应当予以积极支持、配合。
(六)审计统计人员应主动向审计组了解已完成审计项目的后续审计工作情况,要求审计组及时报送后续审计报告,将被审计单位已经落实整改的情况及时填入审计台账。
(七)为反映审计项目计划执行情况和审计工作成果,揭示审计工作管理和社会经济运行中带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充分发挥审计统计的信息、监督和咨询服务作用,实行按季度上报审计综合统计分析,不定期报送审计专题统计分析报告制度。
第九条 审计组的职责:
(一)审计机关出具《审计报告》等审计业务文书的同时,审计组组长或主审应将该审计项目的审计业务文书和工作量统计表(见附件)报送审计统计人员,涉及移送案件的应填制《移送案件情况登记卡》一并报送。
(二)审计组应在《审计报告》等审计业务文书发出后90日内检查审计决定、审计报告等的执行、整改落实及采纳情况,并形成后续审计报告报送审计统计人员。
(三)审计组应积极主动撰写统计专题分析或提供统计人员撰写统计分析所需要的各种材料。
第十条 文印室的职责:市局文印室负责将本局所有审计项目的电子审计业务文书网传至综合计划与法规科。
第十一条 审计统计资料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实行保密制度。定期上报和通报审计统计资料时,应经单位负责人审核、签署或盖章。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审计局综合计划与法规科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