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提高审计质量,落实审计责任,加强审计廉政建设,规范审计业务质量检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以下简称《准则》)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实行审计业务质量检查制度,对所属业务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和下级审计机关的审计业务质量进行检查。
第三条 成立审计业务质量检查委员会,由局长、分管法制工作的局领导、驻审计局纪检组长,以及办公室、监察室、经济责任审计科、财政金融审计科、行政事业审计科、经贸外资审计科、农业与资源环保审计科、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科、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办公室、举报中心、综合计划与法规科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局长为主任委员,分管法制工作的局领导和纪检组长为副主任委员。
审计业务质量检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综合计划与法规科负责办理。
第四条 审计业务质量检查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指派有关人员组成检查组或调查组开展工作。
检查组或调查组的组成人员与办理的事项有直接责任关系的,在检查、调查过程应当实行回避。
审计业务质量检查委员会成员与审议事项存在直接责任关系的,应当实行回避。
第五条 审计业务质量检查组可以通过查阅有关文件和审计档案、询问相关人员等方式、方法进行检查。
第六条 审计业务质量检查组对下列事项进行检查:
(一)建立和执行审计质量控制制度的情况;
(二)工作中遵守法律法规和《准则》的情况;
(三)与审计业务质量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审计业务质量检查重点关注审计结论的恰当性、审计处理处罚意见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第八条 开展审计业务质量检查,应当向被检查单位通报检查结果。
第九条 定期组织全市优秀审计项目的评选,对评选中发现的质量问题进行书面通报。
第十条 在审计业务质量检查中,发现被检查的下级审计机关应当作出审计决定而未作出的,可以依法直接或者责成其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审计决定;发现其作出的审计决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可以依法直接或者责成其在规定期限内变更、撤销审计决定。
第十一条 对有关审计组成员、审计组组长、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法制工作机构负责人和审理人员在执行审计项目过程中,违反审计法律法规和《准则》规定的,审计业务质量检查组应对审计执法过错责任进行评估、认定,并提出审计项目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意见,报局过错责任追究领导小组审定,按照《龙岩
市审计局审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实行。龙审法发〔2004〕73号《龙岩市审计局审计项目质量检查工作规则(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