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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审计局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办法
来源:  日期:2015-02-06 【字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审计项目计划管理,整合审计资源,切实发挥审计机关的整体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审计项目计划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审计项目计划的需求调研、编制、下达、执行、调整、检查、考核。

  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市审计局负责统一组织全市的审计项目计划工作,并指导县(市、区)审计局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审计局负责本地区审计计划工作。

  第三条 根据法定的审计职责和审计管辖范围,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应当服务大局,围绕政府工作重心,突出审计工作重点,合理安排审计资源,防止不必要的重复审计。

  第四条 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步骤

  (一)调查审计需求,初步选择审计项目;

  (二)对初选的审计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确定备选审计项目及其优先顺序;

  (三)评估可用的审计资源,确定审计项目,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第五条 各科室和各县(市、区)审计局要围绕以下方面开展审计需求调查,提出初步的审计项目。

  (一)本级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情况;

  (二)政府工作中心;

  (三)本级政府行政首长和相关领导机关对审计工作的要求;

  (四)上级审计机关安排或者授权审计的事项;

  (五)有关部门委托或者提请审计机关审计的事项;

  (六)群众举报、公众关注的事项;

  (七)经分析相关数据认为应当列入审计的事项;

  (八)其他方面的需求。

  第六条 各科室要深入开展计划调研工作。

  (一)要认真分析宏观经济形势,了解当前经济运行和体制改革中党委政府和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

  (二)要加强与省审计厅对口业务处室的沟通联系,了解省审计厅的业务工作思路和初步计划安排;

  (三)要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走访有关市级综合经济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听取对审计工作的建议,把管理、使用专项资金(特别是民生资金)的相关行政事业单位和长期未审计的单位作为重点计划项目安排。

  第七条 各业务科室应在开展立项调研的基础上,按照审计工作“五年规划”的要求,提交下一年度审计项目立项调研报告,明确审计的目标、范围、重点和其他审计事项,经分管领导同意后,原则上应在每年的10月底前分别送财政金融审计科和计划管理部门。

  第八条 立项调研报告内容:立项意图、依据、具体项目建议(包括“同级审”和年度审计项目)、审计范围(包括资金规模和实施范围)、人力资源组织配备、机动备选项目(应占拟安排项目的50%)、能否进行计算机审计、计划完成时间等。

  第九条 下列审计项目应当作为必选审计项目,对必选审计项目可以不进行可行性研究。

  (一)法律法规规定每年应当审计的项目;

  (二)本级政府行政首长和相关领导机关要求审计的项目;

  (三)上级审计机关安排或者授权的审计项目。

  第十条 上级审计机关授权我局进行审计的审计事项,应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市局直接审计各县(市、区)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内的重大审计事项时,应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并通知各县(市、区)审计局。市局可将审计管辖范围内的审计事项授权各县(市、区)审计机关进行审计。

  第十一条 对与预算管理或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一)涉及宏观性、普遍性、政策性或者体制、机制问题的;

  (二)事项跨行业、跨地区、跨单位的;

  (三)事项涉及大量非财务数据的;

  (四)其他适宜进行专项审计调查的。

  第十二条 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审计项目名称;

  (二)审计目标,即实施审计项目预期要完成的任务和结果;

  (三)审计范围,即审计项目涉及的具体单位、事项和所属期间;

  (四)审计重点;

  (五)审计项目组织和实施单位;

  (六)审计资源。

  第十三条 采取跟踪审计方式实施的审计项目,应当列明跟踪的具体方式和要求。专项审计调查项目应当列明专项审计调查的要求。

  第十四条 财政金融审计科应根据各科室的立项调研报告和自身的立项调研情况,形成“同级审”计划项目的初步安排,并征求各科室的意见,于每年的12月底前形成“同级审”工作方案(草案),并征求分管领导意见后,报局长办公会议研究。

  第十五条 计划管理部门与业务部门应建立经常性的沟通和协调机制,根据各科室的立项调研报告,结合审计机关的工作职责,对初选审计项目进行评估,备选审计项目排序、配置审计资源和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草案,经局领导同意后,提交局长办公会初审,报市长批准后,正式下达。

  第十六条 市局接受审计厅、市委、市政府临时交办审计任务,由计划管理部门提出意见,报局长或局长办公会审定后,调整相应审计项目计划。

  第十七条 组织部门临时委托或其它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提出的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由市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意见,提交市审计局局长或局长办公会审定后,调整相应审计项目计划。

  第十八条 审计项目计划一经下达,必须认真执行,确保按时完成,及时反馈计划项目执行进度各科室对确实无法按时完成的审计项目,必须提出具体原因,提交调整项目计划报告,报分管局领导同意后,由计划管理部门提交局长办公会研究后,调整审计项目计划。

  第十九条 各县(市、区)审计局按照市审计局和当地政府的要求制定本地区审计项目计划,并按市局下达的审计项目计划实施审计,及时反馈计划项目执行进度。每年1120日前将调整当年自定审计项目计划的情况,报市局计划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计划管理部门每年1130日前汇总全市审计项目计划调整情况,报局长办公会审定后下达,作为市局各科室和各区县审计局年度考核依据。

  第二十二条 实施审计项目实行严格的进度管理。审计组应当在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时间范围内,组织开展审计(调查),并在此基础上编制审计实施方案,细化审计项目的进度,具体到事,落实到人。

  第二十四条 审计组应当按照审计实施方案的要求,严格控制审计进度,确保在计划时间内完成现场审计工作,不得自行延期。在现场审计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的起草、审核工作,并送被审计(调查)单位征求意见。

  第二十五条 审计组应当在收到被审计对象书面意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政府投资项目为15个工作日),研究、核实被审计(调查)单位意见,修改审计报告并提交审计组所在部门复核。

  第二十六条 审计组所在部门应在收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复核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出具复核意见书,报送法制部门审理。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同时送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核。

  第二十七条 法制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开展审计项目审理,出具审理意见书。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在5个工作日完成审计项目审核,出具审核意见书。按《龙岩市审计局审计业务会议规则》的规程,召开一般审计业务会议、重大审计业务会议和专题审计业务会议,出具会议纪要。召开会议的时间视具体情况而定。

  第二十八条 审计组所在部门根据复核意见、审理意见和相关会议决定等,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等审计业务文书代拟稿,送法制部门会稿、局领导审定。

  第二十九条 法制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计业务文书的会稿,送局领导审签发。

  第三十条 现场审计环节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时间的,由审计组所在部门报分管局领导同意后,报局长审定。其他环节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时间的,须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后可适当延长。

  第三十一条 审计项目涉及审计处罚事项且符合审计听证条件的,应按规定告知并组织审计听证。告知并组织审计听证的时间另行计算。

  第三十二条 审计组所在部门应及时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最迟应于审计决定书载明的审计决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法制部门报送检查结果。

  第三十三条 凡全市汇总的审计项目,业务科审核汇总并完成拟稿时间为15个工作日。

  第三十四条 审计项目结束后,审计组应当按照审计档案工作有关规定及时归档。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龙审法〔2008114号《龙岩市审计局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办法》及龙审法〔201045龙岩市审计局关于印发《龙岩市审计局审计项目进度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