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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职权依据明细表-行政处罚一
来源:  日期:2020-08-27 【字号:
 
序号 权责事项 子项名称 设定依据

  事项

  类别

内设机构或责任单位 行使层级
1

  对违反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处罚

  (含3个子项)

1.对违反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的处罚

  1.《审计法》

  第四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

  2.《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31号公布,国务院令第571号修订)

  第四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被审计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

  处罚

财政金融审计科、经贸外资审计科、行政事业审计科、农业农村审计科、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科、经济责任审计科、社会保障审计科、重大政策跟踪审计科、内部审计和监事会指导监督科、自然资源资产审计科、电子数据审计科 市级
2.对违反规定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事项的处罚
3.对违反规定拒绝、阻碍检查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