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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职权依据明细表-行政强制2
来源:  日期:2016-11-18 【字号:

项目名称

登记保存

  

行政强制

项目职权

来源依据

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公开形式

政府公报

公开范围

社会公开

公开时间

长期公开

项目职权行使依据和标准

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依法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在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承办科室

经济责任科、财金科、行政事业科、经贸外资科、农保科、投资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