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登记保存
类 别
行政强制
项目职权
来源依据
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公开形式
政府公报
公开范围
社会公开
公开时间
长期公开
项目职权行使依据和标准
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依法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在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承办科室
经济责任科、财金科、行政事业科、经贸外资科、农保科、投资科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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