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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职权依据明细表-行政监督检查1
来源:  日期:2013-11-18 【字号:

项目名称

对本级各部门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及其他财政收支审计监督

  

行政监督检查

项目职权

来源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十七条:

《福建省地方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试行办法》第四条:

公开形式

政府公报

公开范围

社会公开

公开时间

长期公开

项目职权行使依据和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十六条:审计机关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十七条: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对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国务院总理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福建省地方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试行办法》第四条:各级审计机关依法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下级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本级其他财政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承办科室

经济责任科、财金科、行政事业科、经贸外资科、农保科、投资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