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对国有金融机构审计监督
类 别
行政监督检查
项目职权
来源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十八条:
公开形式
政府公报
公开范围
社会公开
公开时间
长期公开
项目职权行使依据和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十八条:审计署对中央银行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对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承办科室
经济责任科、财金科、行政事业科、经贸外资科、农保科、投资科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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