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职权 |
来源: 日期:2015-06-16 【字号: 大 中 小】 |
| 职权类别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子项名称 | 权力编码 | 实施主体 | 实施依据 | 近3年行使次数 | 2013年行使次数 | 备注(含处理意见) | | 其他类 | 1 | 行政复议 | | | 市审计局 | 1.《审计法》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2.《审计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令第571号) 第五十三条 除本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可以提请裁决的审计决定外,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其他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审计机关应当在审计决定中告知被审计单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 | | 属地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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