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项目名称 | 子项名称 | 权力编码 | 实施主体 | 实施依据 | 近3年行使次数 | 2013年行使次数 | 备注(含处理意见) |
| 1 | 对本级各部门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及其他财政收支审计监督 | | | 市审计局 | 1.《审计法》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2.《福建省地方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试行办法》(1995年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30号) 第四条 各级审计机关依法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下级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本级其他财政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 | | 属地管理 |
| 2 | 对国有金融机构审计监督 | | | 市审计局 | 《审计法》 第十八条 审计署对中央银行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对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 | | 属地管理 |
| 3 | 对事业组织审计监督 | | | 市审计局 | 《审计法》 第十九条 审计机关对国家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 | | 属地管理 |
| 4 | 对国有企业审计监督 | | | 市审计局 | 《审计法》 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 | | 属地管理 |
| 5 |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决算审计监督 | | | 市审计局 | 《审计法》 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 | | 属地管理 |
| 6 | 政府部门管理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基金、资金审计监督 | | | 市审计局 | 《审计法》 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 | | 属地管理 |
| 7 | 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审计监督 | | | 市审计局 | 《审计法》 第二十四条 审计机关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 | | 属地管理 |
| 8 | 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监督 | | | 市审计局 | 《审计法》 第二十五条 审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对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 | | 属地管理 |
| 9 | 专项审计调查 | | | 市审计局 | 《审计法》 第二十六条 除本法规定的审计事项外,审计机关对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事项,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审计监督。 | | | 属地管理 |
| 10 | 核查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 | | 市审计局 | 1.《审计法》 第三十条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单位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审计机关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有权对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2.《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71号) 第二十七条 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时,有权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审计机关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时,发现社会审计机构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执业准则等情况的,应当移送有关主管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 | | 属地管理 |
| 11 | 指导和监督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 | | | 市审计局 | 1.《审计法》 第二十九条 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其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2.《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71号) 第二十六条 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 | | 属地管理 |
| 12 | 检查资料权 | | | 市审计局 | 《审计法》 第三十二条 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的系统,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 | | | 属地管理 |
| 13 | 要求报送资料权 | | | 市审计局 | 《审计法》 第三十一条 审计机关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审计机关的规定提供预算或者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会计报告,运用电子计算机储存、处理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和必要的电子计算机技术文档,在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的情况,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 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提供的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 | | 属地管理 |
| 14 | 查询存款和调查权 (含2个子项) | 查询存款权 | | 市审计局 | 《审计法》 第三十三条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审计机关工作,如实向审计机关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审计机关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 审计机关有证据证明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 | | | 属地管理 |
| 调查权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