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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明细表2
来源:  日期:2013-11-05 【字号: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

裁量标准

2

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财务收支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六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前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并可以依法给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采取审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行政法规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处理、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轻微

违反国家财务收支行为金额20万元以下

给予警告

一般

违反国家财务收支行为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没有违法所得。

给予警告、通报批评

严重

违反国家财务收支行为100万元以上;有违法所得。

给予警告、通报批评,依审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处理措施进行处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