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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明细表3
来源:  日期:2013-11-05 【字号: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

裁量标准

3

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三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项目;()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财政收入项目,仍然依照原定项目、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征收;()缓收、不收财政收入;()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轻微

情节轻微,没有造成损失的

责令改正

一般

情节较重,其中属于第(一)(二)(三)项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30万元以下,第(四)(五)项占全部收入10%以下

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

严重

情节严重,其中属于第(一)(二)(三)项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30万元以上,第(四)(五)项占全部收入10%以上,社会影响恶劣的

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