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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明细表6
来源:  日期:2013-11-15 【字号: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

裁量标准

6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截留、挪用财政资金;()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

轻微

情节轻微,没有造成损失的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

一般

情节较重,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30万元以下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对单位给予警告

严重

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超过30万元以上,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对单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