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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明细表7
来源:  日期:2013-11-15 【字号: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

裁量标准

7

财政预决算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七条: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虚增、虚减财政收入或者财政支出;()违反规定编制、批复预算或者决算;()违反规定调整预算;()违反规定调整预算级次或者预算收支种类;()违反规定动用预算预备费或者挪用预算周转金;()违反国家关于转移支付管理规定的行为;()其他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

轻微

情节轻微,没有造成损失的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

一般

情节较重,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100万元以下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对单位给予警告

严重

情节严重,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超过100万元以上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对单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