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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行为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八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和被侵占的国有资产。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轻微 |
情节轻微,没有造成损失的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和被侵占的国有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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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情节较重,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30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和被侵占的国有资产,对单位给予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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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情节严重,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超过30万元以上,社会影响恶劣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和被侵占的国有资产,对单位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