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9 |
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九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二)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国家建设资金;(三)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四)虚列投资完成额;(五)其他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处罚。 |
轻微 |
情节轻微,没有造成损失的;属于第(一)(二)项占总投资10%以下,属于第(三)(四)项占总投资10%以上、20%以下的。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 |
|
一般 |
情节较重,属于第(一)(二)项占总投资10%以上、20%以下,属于第(三)(四)项占总投资20%以上、30%以下的。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对单位给予警告 |
|
严重 |
情节严重,属于第(一)(二)项占总投资20%以上,属于第(三)(四)项占总投资30%以上的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