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
裁量标准
10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擅自提供担保的行为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擅自提供担保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造成损失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开除处分。
轻微
情节轻微,没有造成损失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擅自提供担保100万元以下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给予警告
严重
情节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擅自提供担保超过100万元以上,社会影响恶劣。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给予警告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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