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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明细表11
来源:  日期:2013-11-15 【字号: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

裁量标准

11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账户管理规定,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使用账户的行为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一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账户管理规定,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使用账户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没收违法所得,依法撤销擅自开立的账户。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轻微

情节轻微 ,没有造成损失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没收违法所得,依法撤销擅自开立的账户

一般

情节较重,造成损失30万元以下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没收违法所得,依法撤销擅自开立的账户,对单位给予警告

严重

情节严重,造成损失超过30万元以上,社会影响恶劣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没收违法所得,依法撤销擅自开立,对单位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