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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账户管理规定,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使用账户的行为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一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账户管理规定,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使用账户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没收违法所得,依法撤销擅自开立的账户。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
轻微 |
情节轻微 ,没有造成损失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没收违法所得,依法撤销擅自开立的账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