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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明细表12
来源:  日期:2013-11-15 【字号: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

裁量标准

12

滞留、截留、挪用及违反规定使用、骗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二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挪用、骗取的有关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滞留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截留、挪用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

轻微

情节轻微 ,没有造成损失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挪用、骗取的有关资金,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

情节较重,造成损失20万元以下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挪用、骗取的有关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

严重

情节严重,造成损失超过20万元以上,社会影响恶劣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挪用、骗取的有关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