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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和个人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行为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三条:企业和个人有下列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二)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三)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行为。
属于税收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
轻微 |
情节轻微 ,造成损失数额占全年应上缴的财政收入10%以下或10万元以下。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1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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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情节较重,造成损失数额占全年应上缴的财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或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5%以上2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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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情节严重,造成损失数额占全年应上缴的财政收入30%以上或20万元以上,社会影响恶劣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或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