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规范行政权力运行 >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明细表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明细表13
来源:  日期:2013-11-15 【字号: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

裁量标准

13

企业和个人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行为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三条:企业和个人有下列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行为。

属于税收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轻微

情节轻微 ,造成损失数额占全年应上缴的财政收入10%以下或10万元以下。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1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情节较重,造成损失数额占全年应上缴的财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或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5%以上2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情节严重,造成损失数额占全年应上缴的财政收入30%以上或20万元以上,社会影响恶劣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或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