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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和个人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的行为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二)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三)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 (四)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
属于政府采购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
轻微 |
情节轻微 ,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不超过100万元以下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1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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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情节较重,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20%以上35%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5%以上2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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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情节严重,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500万元以上,社会影响恶劣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